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蚌埠市蚌山区**公寓**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份租住蚌埠市蚌山区**公寓**号楼**房间,其于2013年12月月底容留吸毒人员章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使用李某某自制的“冰壶”吸食冰毒;于2014年1月8日晚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使用李某某自制的“冰壶”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