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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5月10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内,容留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租房协议、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聂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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