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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5********,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9日、6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约孔某某等人吸食毒品,便驾驶其蓝色大众小车(桂******)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接了孔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四人在车上凑了400元钱准备去武冈市购买毒品,由黄某某联系武冈市的毒贩“斌哥”并将现金存至其邮政银行账户。杨某某在去武冈市的途中接上饶某某后,五人来到武冈市中医院附近取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返回途中,五人在杨某某的车中轮流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回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后,杨某某等人觉得还不过瘾,五人商议后又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青峰村杨某某住宅中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情况说明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二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文

检察官助理:朱彤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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