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9********,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等到前来找其吸毒的吸毒人员郭某某,以200元从一微信名叫“浪子”的男子处购买1小包毒品海洛因,在家中与郭某某共同吸食;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带领郭某某在本区东三岔清馨客栈,以80元价格开了305房间,后杨某某从一微信名叫“小猫”的男子处购买300元钱毒品,在清馨客栈305房间与郭某某共同吸食;
3、2020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带领郭某某在杨璐租住的雁塔区雁翔路孟村小区5号楼2单元1302房毒瘾发作,杨某某从微信名叫“小猫”的男子处购买300元钱毒品,将毒品拿回孟村小区5号楼2单元1302房与郭某某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
5、通信记录;
5、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骊山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