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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室,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下午,杨某丙、杜某某、聂某某驾车前往西安寻找杨某丙的朋友被告人杨某甲,杜某某事先随身携带着吸毒用具“冰壶”和一小包(大约0.6克)冰毒。获悉杨某甲在西安市碑林区乐巢酒店,杨某丙带着杜某某、聂某某来到酒店701房间。四人见面闲聊后,由杨某甲提出到丽呈酒店开房,四人明知前往吸毒。杨某甲驾车拉着其他三人,使用其女友张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丽呈酒店登记入住8628房间,由杨明度支付了房费。在房间内四人轮流使用杜某某携带的“冰壶”吸食了杜某某提供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丙、聂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3.杨某丙、聂某某、杜某某对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开房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智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宗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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