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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4********,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住海南省临高县**路**院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12月22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韩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等人在儋州市**镇**酒吧喝酒。次日凌晨,韩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到杨某某居住的儋州市**镇**小区**街**号**房出租屋,潘某某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与韩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临高县**路**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表、现场检验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开民

                            2020年12月23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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