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部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家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 年以来,杨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严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1、2019年10月的一天,杨某某和冯某某、严某某三人一起在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和严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外号“胖子”的男子五人一起在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7日23时,罗某某想吸毒,微信支付杨某某200元让其购买冰毒,后两人一起在杨某某家中吸食。
4、2020年6月13日23时许,罗某某想吸毒,微信支付杨某某300元让其购买冰毒,后两人一起在杨某某家中吸食。
5、2020年7月的一天,杨某某和严某某两人在杨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6、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杨某某与冯某某平摊150元钱购买冰毒,后两人一起在在杨某某家中吸食。
7、2020年8月7日0时,罗某某想吸食冰毒,微信支付杨某某300元让其购买冰毒,后两人一起在杨某某家中吸食。
8、2020年8月15日18时许,杨某某与冯某某平摊300元钱购买冰毒,后两人一起在杨某某家中吸食,当天20时许,杨某某邀约严某某一起到其家中三人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熠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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