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室,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南昌市西湖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3监区。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杨某某在华驿精选酒店(南昌西站华南城望城新区店)**房间容留了张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8月21日,杨某某在华驿精选酒店(南昌西站华南城望城新区店)**房间容留了张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8月22日,杨某某在华驿精选酒店(南昌西站华南城望城新区店)**房间容留了张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8月26日下午16时许,杨某某在新建区祥云大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提供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