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实业有限公司三楼休息室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实业有限公司三楼休息室再次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实业有限公司三楼休息室容留罗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杨某某在**实业公司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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