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在武胜县万善镇火车站安置房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15日23时许,杨某某在武胜县万善镇火车站安置房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3月2日23时许,杨某某在武胜县万善镇火车站安置房的家中卧室内,容留颜某某、罗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2020年3月6日,武胜县公安局烈面派出所将杨某某传唤到武胜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审查,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波
检察官助理:仝 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武胜县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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