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社区****号,住都江堰市****社区****2020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都江堰市**镇**小区**组**号其租住的**栋**楼**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同年10月24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杨某某租住的该房间进行检查时,从该房间内及杨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二个、净重为0.36克的氟胺酮、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扣押,并将杨某某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案涉“冰壶”内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