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号,现住都江堰市**镇**社区**组**号。2020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都江堰市**镇**小区**组**号其租住的**栋**楼**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同年10月24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杨某某租住的该房间进行检查时,从该房间内及杨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二个、净重为0.36克的氟胺酮、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扣押,并将杨某某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案涉“冰壶”内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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