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居住于寿县**镇**街道。2017年8、9月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某、陶某某外出后返回杨某某家中,在厨房内共同吸食冰毒,之后王某某也赶到,参与吸食冰毒。2017年10月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容留王某某、郑某某、贾某某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7年11月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18年1月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卷、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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