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建德市**镇**宿舍**幢北侧一房子二楼出租房内,容留潘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 峰
代理检察员:郭睿亭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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