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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钟祥市**镇**村**组的家中,容留马某某、蔡某甲、杨某乙、蔡某乙、王某某、鄢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经使用甲基安非他命(胶体金法)检测,上述人员尿液检测结果均成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照片附件);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杨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王某某、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人体生物样本提取笔录、健康检查笔录等;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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