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双峰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双峰县**社区**路**号。因吸毒,2020年5月2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双峰县**镇分配给他的双峰北站**办**宿舍和娄底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5月20日晚上,杨某某在新区办302宿舍房内与吸毒人员王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2. 2020年5月21日上午,杨某某在新区办302宿舍房内,与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3. 2019年12月12日中午,杨某某在新区办302宿舍房内,容留陈某某、王某乙、康某甲等三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4. 2020年2月27日晚,杨某某在娄底的租房内与康某乙、喻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自书材料、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康某甲、贺某某、喻某某、康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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