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巷**栋**号。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某天、6月份某天,被告人杨某某二次让陈某某在家中注射了海洛因。
2020年8月29日15时许,杨某某在家中和孙某某一起吸食了海洛因,并让陈某某在他家中注射了海洛因。2020年8月29日,杨某某、孙某某在杨某某家中被当场抓获,陈某某刚离开杨某某家就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有抢夺劣迹,系吸毒人员,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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