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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号附****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3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4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晚,在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上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口证明、归案经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话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向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婧

检察官助理:李冰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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