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小区**栋**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的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容留贾某甲、贾某乙共同吸食冰毒一小包。
2、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的家中一楼卧室内,容留贾某甲、贾某乙共同吸食冰毒一小包。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的家中一楼客厅内,容留贾某甲、贾某乙、王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贾某甲、贾某乙、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辨认笔录;4.微信转账记录;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6.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王永兴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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