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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小区**栋**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的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容留贾某甲、贾某乙共同吸食冰毒一小包。

2、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的家中一楼卧室内,容留贾某甲、贾某乙共同吸食冰毒一小包。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的家中一楼客厅内,容留贾某甲、贾某乙、王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贾某甲、贾某乙、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辨认笔录;4.微信转账记录;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6.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王永兴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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