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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5********,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个旧市**装修公司工作,户籍地: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公司****号,现住个旧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7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个旧市**路**号**号自家家中,容留何某某、张某某、孔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小马”,后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个旧市**路**号**幢,联系电话1768703****;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碟,《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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