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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村)。2012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驾驶黑A776QY号大众轿车停放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长岭湖、阳明滩大桥等地附近,容留他人在车内吸食冰毒,并在其位于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小区31栋2单元101室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经检验,杨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左右,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阳明滩大桥附近,容留李某某、马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2.2019年2月左右,杨某某容留马某某及马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在杨某某车内吸食冰毒;

3.2019年4月,杨某某容留马某某及李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4.2019年7月份左右,杨某某开车带领马某某、李某某在道里区长岭湖至阳明滩大桥附近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5. 2019年7月18日,杨某某与文某某、曹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6.2019年7月19日,杨某某与文某某、曹某某在其家中再次吸食冰毒;

7.2019年8月左右,杨某某两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附近车内容留曹某某吸食冰毒;两次容留黄某某、曹某某在杨某某车内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0次。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文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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