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伍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在其居住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内的卧室内一起以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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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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