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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1〕Z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街**号,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颜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杨某某在同一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陶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22日晚上,杨某某又在同一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雷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沈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检察官助理:黄枭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1822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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