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在容县**镇**村**队**号的老屋容留杨某乙、吴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在容县**镇**村**队**号的老屋容留吴某乙、杨某乙、吴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容县公安局经现场检测,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吴某甲的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检察官助理:徐东海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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