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9时许、28日凌晨1时许、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高新区**公寓**栋**室,容留万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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