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洪江市**乡**村**组的家中卧室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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