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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2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己的黄色海马牌小轿车(车牌号:湘******)搭着吴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村新建路边,杨某某和吴某某一同在车内以“烧板子”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17日晚上,杨某某驾驶自己的黄色海马牌小轿车(车牌号:湘******)搭着吴某某来到**镇**组老花坡的路边,杨某某和吴某某一同在车内以“烧板子”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22日下午,杨某某驾驶自己的黄色海马牌小轿车(车牌号:湘******)搭着吴某某来到通道县**镇**道旁,杨某某和吴某某一同车内以“烧板子”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4、2020年6月23日20时许,杨某某驾驶自己的黄色海马牌小轿车(车牌号:湘******)搭着吴某某来到通道县**镇**街枫香路口附近的路边,随后杨某某和吴某某在车内以“烧板子”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经检测,杨某某和吴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二乙酰吗啡阳性。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吸毒被口头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指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欧丽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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