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伍某某、熊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的租住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烫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9月19日15时、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伍某某、熊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烫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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