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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7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12月11日、2020年1月14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马某某并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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