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街**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l1月l8日0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田某某、张某某、扶某某三人在兴义市云南街**号附**号其租房处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次日22时许四人被兴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缴获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 扶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文选贵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3.吸毒工具3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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