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小区**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给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辉南县**镇**村**屯的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杨某某的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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