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_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邵东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2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邵东市**完小对面三楼的一个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现场照片、通话记录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丙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讯问被告人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名单: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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