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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22日多次容留王某某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队家中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遂溪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向管教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9年12月10日民警在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杨某某涉嫌容留王某某吸毒的房间内搜查出吸毒工具锡纸1张、自制工具1个。经鉴定:扣押的1张锡纸、自制吸毒工具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

6.毒品鉴定报告、尿检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8.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材料、吸毒材料查询;

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等

10.归案情况说明、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系累犯、吸毒劣迹和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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