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街**巷**号。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13日退回恩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平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其经营的恩平市**路**号住宅首层**理发店给卞某某、谷某某、兰某某、叶某某、温某某及徐某某等女子作为招嫖场所,上述女子在**理发店内招揽到嫖客后就带嫖客到附近的**路**巷**号出租屋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从上述女子每次卖淫得款中收取50元至60元不等的房费。2019年11月8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对**理发店及**路**巷**号出租屋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和多名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刘某某、卞某某谷某某、兰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温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叶某某及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多名卖淫人员提供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5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5册、光盘2张和证据目录1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的OPPO手机、苹果手机各一台,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