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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2********,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 区****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以“按摩”为名先后容留郭某某、上官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管理的恩平市**路**号**按摩中心门市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其聘请郑某某(另案处理)协助管理。为了规避公安检查,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卖淫女带客户到**按摩中心后背,由卖淫女自己租住的301、405和406号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每人每次收取50元的管理费。直至2019年6月7日晚上22时许,公安机关在**按摩中心后背出租屋抓获上述卖淫女及嫖客冯某某、惠某某等人。2019年7月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恩平市**休闲中心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缴获海康牌监控设备一台、工作单74张、OPPO R7s手机一台及钥匙两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冯某某、惠某某、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郭某某、上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接受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剑波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3张;

3.扣押在案的海康牌监控设备1台、工作单共74张、OPPO R7s手机一台及钥匙两条等物品,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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