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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号无业。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6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杨陵区姚南村道南街北排西侧的家中多次容留高某、王某某、唐某某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每次容留卖淫杨某某均收取5至10元不等的房费,共获利3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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