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商业街二楼租了6间门面容留他人卖淫,并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收取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提成,容留卖淫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手机两部;2.书证;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石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永海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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