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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华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镇雄县城龙井路上段好运来旅馆,容留妇女罗某某、余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按收取嫖资的20%提成,2017年9月20日二名卖淫女在杨某某提供的房间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当场抓获,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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