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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张某某、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仍为该二人提供其在昔阳县菜园街经营的顺达客栈、恒顺客栈作为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20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烨琦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昔阳县**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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