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怀化市鹤城区**酒厂私一栋二楼右手边房内,先后多次容留张某某、李某某、覃某某、丁某某卖淫,并从张某某、李某某、覃某某、丁某某每次卖淫所得中提成10元人民币,共非法获利3600余元。其中容留李某某卖淫80余次,收取提成800余元,容留覃某某卖淫170余次,收取提成1700余元,容留张某某卖淫100余次,收取提成1000余元,容留丁某某卖淫18次,收取提成180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政违法行为时主动交待其容留卖淫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姜某某、努某某提、伊某某、阿某甲、廖某某、阿某乙、阿某丙、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指认、辩论等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容留4人卖淫300余次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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