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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从于某某手中租赁了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二居委会于家的一栋两层楼民房。2017年4月,杨某某陆续容留陈某甲、翟某甲、刘某甲等多名妇女在其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每一次性行为中抽取十元台费,非法获利约3000元人民币。2017年11月22日晚上,卖淫女陈某在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肖某某、翟某乙、刘某乙、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向军

检察官助理:肖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0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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