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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301户,个体。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其昵称为Toxicant罂粟花的微信账号,于2019年9月9日通过微信租赁青岛市黄岛区**公寓湛某某经营的日租房那鲁湾公寓*号楼*房间,9月10日租赁湛某某经营的日租房那鲁湾公寓*号楼*房间,均作为卖淫地点。杨某某招聘的卖淫女李某甲(昵称**)、李某乙(昵称**)分别于2019年9月9日、9月10日入住那鲁湾公寓*号楼*房间、*房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支付房租、望风,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提供卖淫服务,微信昵称为“团子”(未抓获)的负责介绍嫖客。嫖资由嫖客通过手机二维码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每晚将当天的嫖资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与卖淫女李洋、李思思进行分配。

2019年9月26日,卖淫女李某乙和嫖客李某丙在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房间以4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该二人被抓获。卖淫女李某甲和嫖客李某丁在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房间谈好以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李某丁支付了600元嫖资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孙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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