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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黑龙江省铁力市人,住阳信县**街**出租房(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租赁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一沿街民房,容留宋某甲、宋某乙在该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经查,二卖淫女在上述房屋内向他人多次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等;3、辨认笔录;4、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华

代理检察员:佘晓菡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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