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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住新疆阿克苏市文化路**,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至2019 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阿克苏市文化路**宾馆旁自己经营**店内,容留史某、韩某、刘某某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俊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202012

附:

    1.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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