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Z71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8********,汉族,**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任职,户籍在**区**市**区**路**号,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1日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期间(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3年至2015年,**公司(已判决)在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多次以透露底标、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杨某某代表**公司先后以现金、报销等方式给予于某某钱款人民币共计55万余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期间对(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另案处理)在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多次以透露底标、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潘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代表**公司先后以现金、报销等方式给予于某某钱款人民币共计106万余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机读档案材料、职责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司、**公司任职的情况。
2.证人于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合同汇总表、合作补充协议、服务合同、采购协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电子客票行程单、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聊天记录及**公司审批记录、暂支单、请款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司、**公司任职期间,伙同于某某以串通投标等方式获取**银行的业务,并以现金及报销的方式给予于某某钱款的经过和金额。
3.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公司、于某某等人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辩护律师意见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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