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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朋友在福州市台江区in88酒吧内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不满服务员将其桌上清台,用手拽住服务员黄某某的衣领并推扯黄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某离开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找到黄某某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头部左侧太阳穴处,后被酒吧安保人员劝至酒吧后门外。在酒吧后门外,被告人杨某某仍对着酒吧工作人员吵闹,并冲到旁边的胡思餐吧内拿了一把菜刀朝着酒吧安保人员刘某甲挥砍数次,均被刘某甲避开,后被刘某甲用脚踹到肚子后倒地后被制服。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某未见明显损伤;刘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03月18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福州市仓山区南台大道迎飞花园路段时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护栏损坏及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0年03月19日00时00分被告人杨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查获。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37.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闽A2****、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3953号、3956号、3958号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129号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毒检)鉴字第10030号检验报告、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状态)鉴字第30436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刘某甲出具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04mg/100ml,其上述行为已触犯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寻衅滋事一案中,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危险驾驶一案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报警,无逃跑、隐匿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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