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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场内,酒后滋事,踢踹损毁商场内1层防火门、6层电梯门、6层电影院灯箱及展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78元)。民警王某某、赵某某接报警到现场后,杨某某采取推搡、辱骂、拉拽民警倒地等方式阻碍民警赵某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价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晓昕

20197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昌平区**出租房,联系电话13501******;

2.全部卷宗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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