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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重婚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预备)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债务纠纷,为发泄情绪,多次与他人发生冲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处肖某某住处,迫使肖某某与其一同外出索要货款,遭到肖某某拒绝,杨某某随即伙同他人强行将肖某某往车内拉,导致肖某某受伤;

2.2017年秋季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以索要货款为名,先后两次到**制动器厂采购部办公室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并散布该厂采购人员接受其吃情的不实言论,诋毁采购人员名誉;

3.2017年11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以索要投资款为由,携带高音喇叭在陈某某家楼下大声喊叫漫骂,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并导致陈某某父亲高血压病发住院;

4.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索要投资款为由,伙同社会人员谢某某、刘某某等人前往陈某某经营的**公司,将该公司院内停放的一辆挖掘机开走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谢某某、刘某某、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江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重婚罪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与前妻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租房,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五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离婚证明书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正波

20204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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