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受黄某甲(另案处理)纠集,伙同李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携带长砍刀、牛角刀、枪支,企图去到本市三桥附近解决与他人纠纷。在前往本市三桥途中,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检测枪支是否能正常使用,四人共同去到本市*****楼盘工地内,对枪支进行开枪试验。在被告人杨某某对所持枪支进行击发试验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继续前往本市三桥。在经过本市**路段时,因被告人杨某某一方对同方向驾驶助力车的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贝某某、黎某某产生不满,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李某某、黄某乙持长砍刀、牛角刀对被害人贝某某、黎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杨某某持枪支威逼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身边开枪射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既犯寻衅滋事罪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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