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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位于榕江县**镇陈某某经营的“**鸡排”店,无故向店主陈某某索要得一包价值50元的香烟和一个汉堡,未付钱便离开;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杨某某再次来到“**鸡排”店,在吃东西期间,无故拿起桌上装有啤酒的啤酒瓶砸向店内操作区,随后离店;2020年1月1日16时,杨某某又来到“**鸡排”店,以陈某某不给其面子为由要求陈某某赔礼道歉,并强行向其索要188.88元的微信红包,杨某某得钱后便离开;当晚8时许,杨某某又一次来到“**鸡排”店,并用语言威胁陈某某索要200元钱,遭到陈某某拒绝后,杨某某在“**鸡排”店门口对陈某某实施掌掴,随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截图提取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榕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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