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楼**俱乐部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遂叫其朋友张某某到便利店帮自己买了一把水果刀,持水果刀重回**俱乐部寻找与其发生争执的人。寻找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持刀辱骂、恐吓、追逐该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向该俱乐部工作人员追问与其发生争执的“老二”的下落未果的情况下,用刀捅伤了该俱乐部工作人员唐某某的左手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斌权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两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