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旬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员工宿舍。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 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春秀路宝福圆宾馆门前路边,酒后滋事,无故持刀将被害人樊某某(男,45岁,山西省人)扎伤,致其左腋下开放性损伤,左侧大圆肌部分断裂,左侧背阔肌部分断裂,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后踢踹宝福圆宾馆监控室玻璃门,并持刀对樊某某、王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进行威胁、恐吓。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证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刀1把;

7、冻结款项: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