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旬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员工宿舍。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 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春秀路宝福圆宾馆门前路边,酒后滋事,无故持刀将被害人樊某某(男,45岁,山西省人)扎伤,致其左腋下开放性损伤,左侧大圆肌部分断裂,左侧背阔肌部分断裂,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后踢踹宝福圆宾馆监控室玻璃门,并持刀对樊某某、王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进行威胁、恐吓。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证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刀1把;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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